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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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部妇女权益保障条例8日起实施
来源:成都晚报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2日作者:

      我市(成都)首部地方性女性权益保障法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8日正式实施。昨日,市人大、市妇联联合召开动员大会,要求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该《条例》。成都晚报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对妇女发展保障权利、健康保障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作了详细规定,但对之前舆论广泛关注的“女性经期请假不扣钱”等经期保护方式未予写入。

 

孕期、产期、哺乳期


 

单位不得降工资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者减少劳动报酬。违反上述第二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是否结婚或生育


 

不得作为录用附加条件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实行男女平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或者变相歧视女性;不得以限制妇女结婚或者生育作为录用的附加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政府有职责


 

为遭家暴的妇女提供庇护所


  《条例》中明确提到: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要求庇护的妇女提供临时住处。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条例》在正文第五章设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明确规定了政府为遭受家暴的妇女提供庇护场所的职责,“这是我市本次立法的一大新特点”。该负责人表示,该条款是授权性规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独立的庇护所。

  成都晚报记者了解到,于2007年底落成并投入使用的成都市救助管理站新站,就有与市妇联共同开设的妇女维权救助保护中心,承担起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临时庇护的职责。

 

业内观点


 

成都市妇联副巡视员向群:


 

针对家暴细化规定 保障妇女权益


  《条例》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女性专业人才,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专业活动的权利,发展符合妇女特点的文化教育事业、科研事业和体育事业。

  成都市妇联副巡视员向群说,类似的规定在《条例》中还有很多,目的就是要使妇女的劳动就业、教育以及生理健康权益得到保障,“比如由市人口计生委推行的针对本市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的免费生殖健康检查,以及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本单位女职工进行的妇科病乳腺病筛查,都是通过规定来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

  向群说,《条例》针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很多细化的规定,如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案纳入报警服务受理范围;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单位有义务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这些规定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蒲江县妇联主席喻雯:


 

对家暴施行者有很大的震慑


  “《条例》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设专章非常有必要!”蒲江县妇联主席喻雯肯定地说,在蒲江县妇联的日常工作中,有90%以上都和家庭暴力问题相关。妇女遭遇家庭暴力以后不懂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警察赶来解决也只是治标不治本,以前甚至出现过男方跑去威胁女方娘家及邻居的事件。喻雯说,《条例》对家庭暴力作出了明文规定,这可以对施暴方起到很大的心理震慑作用。

 

●起草组负责人谈“幕后”——


 

未提经期保护是考虑到实际操作


  《条例》从起草之初就备受关注,尤其是“经期请假或放假”引起市民热议。但成都晚报记者注意到,即将实施的《条例》虽然涉及对女职工特殊时期的保护,但对于“经期请假或放假”并未写入。

  《条例》起草组负责人、成都大学法学系教授张居盛对成都晚报记者说,未把“经期请假或放假”写进《条例》,是考虑到实际操作性、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女性的隐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等综合因素,“经期请假不能泛化”。

  张居盛回忆,从最初的构想到《条例》的通过历时三年,共有成都大学及四川大学的教授、人大代表、律师等多人参与并修改,共修改了二十多次。对女职工“四期”的保护是《条例》的亮点之一,也是起草者实地调研后才写进的。

  张居盛说,最开始是在一线了解到公交女司机的实际情况,天气热,温度高,如果遇到经期,肯定很不方便且不舒服,需要请假。后来在其他一线岗位也察觉到女同胞的诉求,对处于“四期”的她们来说有很多需求,所以想到了把女职工的“四期”写入《条例》。

  但张居盛认为,请假还得根据个人情况而定。比如,对于妇女经期的保护跟工种有很大关系,符合有关国家规定或者女职工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请假,但有些女职工为了自己的隐私也并不会去请假,关键还是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